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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风光不再 政策暖风难阻待解“寒流”
来源:  |  浏览:2068 次  |  日期:2016-09-18
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即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来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    “第三方治理是将专业化环境治理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可以使污染治理相对集中、减少环境治理设施的重复投资、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水平。”业界资深人士文一波如是说。    目前,工业污染已占污染总量70%以上,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根源。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工业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难以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从根本上将工业污染治理思路转变为“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    三种模式治污初步形成    不难发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核心是进行专业化分工,污染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相关媒体调研发现,目前多地探索专业第三方专注治污,已初步形成三种模式。    一是企企合作。在江苏某知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媒体看到工人正在赶制焊接脱硫脱硝钢管等零件送往安徽。副总经理唐建忠说,安徽一家燃煤电厂常因排出的废气不达标,后由他们全程负责安装运营,企业可专注生产。“中等规模的燃煤电厂上环保设备大约花费1.5亿元,每年运营维护在1000万元左右。”唐建忠说。    二是院地合作。麻省理工学院、同济大学等设立了工程学院与地市合作。南京大学盐城环保技术与工程研究院副院长戴建军说,他们通过输出技术团队,已为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等苏北近10家化工园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高校负责提供配方及输出科技人员,园区负责运营,调试效果较好。”连云港环保局局长韦怀余说。    三是政企合作。连云港引入当地知名水务有限公司的中枢管控系统大平台上,在重要入水口都有信号灯。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庆新说,哪个节点遭遇违规排污,系统就会发出自动预警,且治污费对比政府运营节省约10%。    连云港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黄宜鹤说,污水处理现聘请第三方来建设运营,不少已成政府监管的“第三只眼”。    在困难中前行    诚然,引入第三方治理,让更多的资本进入污染治理领域,此不失为治污良策。    但是,好的治污路径不等于专业化治污的一片光明。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治污政策,第三方治理是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将企业治污责任转移到专业环保公司,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企业购买了服务,一旦发生超排等行为,按目前法律,环保部门只能处罚排污企业而非治污企业。另外,与企业自行治污没有征税问题不同,第三方治理会产生税收成本,加之环保公司资金限制等问题,这些都影响到第三方治理的有效推进。    但环境污染第三方专业化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发展和有效改善环境的大势所趋,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相关法律法规的紧紧跟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一方面,政府需在严格监管上下功夫,要让企业意识到超标排污的违法成本远高于积极治污的守法成本,提升其治污需求与动力,这是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基础。另一方面,要推进法治理念更新,现有法律要认可环保服务民事合同有关责任转移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也应与时俱进弥补政策法律空白,变“谁污染、谁治理”为“谁治理、谁负责”,依法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此外,针对第三方治理面临的环保企业融资、税收障碍,可设立国家环保基金,给企业治污提供贷款,并减免增值税等,使第三方治污机制更趋完善并具操作性。而第三方治理中市场低价恶性竞争导致的环境损害,相关制度设计也须紧紧跟上。    内在机制如何理顺?    2015年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在此基础上,众多业内人士建议增加3个新的核心要素:三方协议、责任转移、政府监管。这3个要素有助于明确“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三方协议,责任转移,政府监管”。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都要按“三方协议、责任转移、政府监管”的方式运作呢?实际上,污染排放企业自行委托专业化治理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是完全合法且不必受到限制的,但不能转移其责任。换言之,污染排放企业自行委托专业化治理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但仍然应该承担污染治理的法律责任。如果污染治理企业治理不力,污染排放企业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向污染治理企业追偿。而实现责任转移,污染排放企业应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可与污染排放企业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后付诸实施。    在责任转移中,程序能否简化?实际上,这一程序相对复杂,可能影响第三方治理的快速推进。如果要实现责任转移,污染排放企业应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可与污染排放企业共同制定实施方案,然后借鉴PPP项目程序,由政府与污染排放企业共同选择投资人。    因此,如何简化程序有待进一步探索。此外,由于企业在市场环境中面临不确定性,如果合同期限较长,其付费义务可能无法实现。政府除提供财政补贴等常规支持措施,是否可以为企业的支付义务提供某种保障,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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